在工作中要形成合力。在某种程度上要强化行政手段,对于清洁生产项目要从项目审批环节开始加以核实和控制。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需经过清洁生产审核且经过省(市)环保部门的验收,具有相关的批文或证书。
在政策上加大对清洁生产审核的支持力度。要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重数量,但不惟数量。在注重企业数量同时应更加注重审核质量,善于总结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对节能减排有突出贡献的经验和技术,在短时间内尽快推广和扩大成果。
抓示范、促发展。要使清洁生产技术在一个点上所取得的经验成果,得以在一个行业全面推广,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积极面对、切实解决瓶颈问题。这些问题分别是:
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在不具备自审条件时要通过审核咨询机构指导来共同开展工作。这样的咨询机构往往很少。国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每一阶段和工作人员投入时间等都有严格规定,尤其是中高费方案的产生和论证不仅需要时间,而且需要相关行业专家的指导才能完成。因此,仅仅依靠几家审核咨询机构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面积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环保部门下达审核企业名单后,经贸部门往往再次下达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一些企业会在不同时间收到两份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另外,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评估验收问题上,部分企业不知道应该向哪个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相关部门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面应该加强沟通。
另外,对于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如企业不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排污总量等问题,需要在职能范围内得到更好、更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