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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9/5/11/09:16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慧聪表面处理网】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使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建设基础上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噪声、辐射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计划、工交、外经贸、建设、公安、卫生、劳动、工商、金融、规划、土地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作为评选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严格执行审报登记制度和环境影响审批制度。

    第六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建设项目立项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投资重点予以界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之前须持有项目建议书、早请报告等文件资料,到环境保护部门早报登记。早报登记按下列权限执行。

    (一)属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后到潍坊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建设项目;

    1、辖区内市直或上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2、辖区内各县(市、区)属、乡镇、街道、个体、外商独资企事业单位总投资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3、在市计委、经委、经贸委立项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

    4、潍坊市市区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5、跨县(市、区)界的建设项目;

    6、造纸、酿酒行业和跨市地界的建设项目;

    (二)属向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请报登记手续的建设项目:

    1、辖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2、县(市、区)计委、经委、经贸委立项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登记申请后半个月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建设项目申请登记立项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申报登记权限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环

    境保护部门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审批。

    (二)小型建设项目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部门应在半个月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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