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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签署长三角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

2008/12/25/09:08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长三角两省一市主要领导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长三角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2008年12月15日,沪苏浙环保厅(局)长在苏州共同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2008-2010年)》。

    《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2008-2010年)》主要有六个方面内容:

    (一)提高区域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09年起,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外,在太湖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严格执行太湖流域国家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推进企业提标改造工作。

    (二)创新区域环境经济政策。在太湖流域先行开展COD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完善区域“绿色信贷”政策。

    (三)重点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太浦河、吴淞江、淀山湖,江南运河、笤溪等跨界河流的综合整治,建立蓝藻预警和打捞机制,促进太湖水质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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