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干流两侧1公里内禁建“两高”项目
《意见》要求,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五大河流干流两侧,以河岸为界,向陆地延伸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柘林湖、仙女湖、城市内湖以多年平均丰水期水位淹没线为界,向陆地3公里范围内,鄱阳湖最高水位线外1至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两高”项目。城镇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大河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公里,中河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0公里,小河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5公里),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两高”项目。
居民区上风向5公里内禁建大气污染项目
《意见》规定,在城镇居民聚集区、规划区,主导风的上风向,以城镇中心为界,向外延伸5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农药(原药生产)、钢铁、焦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型项目。新建制药、制浆造纸、纺织染整等项目,必须进入治污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新建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项目建议布局在相应的产业基地内。
在绿色农副产品基地、有机农副产品基地、无公害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化工、制药(原药)、电镀、制革、制浆造纸、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焦化等严重污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