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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8/9/27/16:2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5-10-30

    颁布实施时间:1996-04-01

    颁布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修订时间:2004-12-29

    修订实施时间:2005-04-01

    修订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时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12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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