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涂装作业中的除锈、涂漆及其环境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建造和维修钢质船舶的涂装作业,海洋工程建造中的涂装作业安全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651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
GBJ 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TJ 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 37 工业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涂装作业
指钢材表面除锈和涂漆两项生产工艺过程。
3.2 特种涂装作业
指船舶产品的分段舱室在特定的温度、湿度等特殊工艺条件下进行的作业,以下简称特涂。
3.3 涂装工场
指一个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设备的、专门用于喷涂工艺作业的房间。室内气流组织能防止漆雾、溶剂蒸气向外逸散,并使其集中安全排放至室外。
3.4 密闭空间
指仅有出口和入口所围成的狭小空间。如油柜、船舱以及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m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3.5 涂漆作业区
指实施涂漆施工所在的场地、空间。一般应包括以下范围:
a.喷漆工场内部及排风管道内部,涂料可以被直接喷到的地方;
b.被喷涂的船舶舱室及其周围毗邻部位;
c.钢材预处理流水线上封闭的喷漆室内部空间;
d.经企业安全消防部门确定的其他涂漆工艺所在的作业区域。
4 除锈
4.1 手工除锈
4.1.1 手工除锈指使用简单工具或小型机械除锈工具除锈。
4.1.2 小型机械除锈主要使用风动打磨工具。若使用手持式电动打磨工具时,应符合GB 3787的规定。
4.1.3 风动打磨工具(气动砂轮机)的操作使用
a. 砂轮片在安装前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检查。对于破碎、裂纹或因雨淋潮湿严重的砂轮一律严禁使用;
b.砂轮机在使用前应进行2min的空载试转,检验其平衡性,确认无弹跳等不安全因素时才准许使用;
c.操作时应严格控制砂轮机转速,不准超越砂轮允许的线的速度;
d.严禁操作者拆卸消音器和调整转速的调节阀,任何人不准站在砂轮转动的切线方向;
e.砂轮机工作时,严禁用砂轮碰撞工件或用敲打方式来增加磨削刀。
4.1.4 气动砂轮机的性能要求:
a.砂轮孔与主轴或轴套之间应留有最大不能超过1mm的间隙,不允许紧配合;
b.装夹砂轮的两个法兰盘,其压盖的直径必须相同,并不小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与砂轮接触面上应衬垫0.5~1mm厚的弹性垫片,其直径应大于法兰盘直径1mm以上。当砂轮直径为150mm时,其端面主轴必须装置M14螺帽两只;
c.直径60mm以上的砂轮均需安装防护罩壳,防护罩壳的露角不应大于150°;
d.其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79)的规定。
4.1.5 除锈用的钢丝轮和纸质磨片、布质磨片等除锈磨具的操作要求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1.6 打磨作业周围5m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在舱内作业应避免与其他工作同时进行。
4.1.7 使用碗形钢丝轮;当断丝过多或断丝不均匀时,应及时更换,操作要求可参照风动砂轮使用规定执行。
4.1.8 风动砂轮机若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检查维修。
4.1.9 工作结束后,必须先关阀门和汽源阀门,然后拆卸风管和工具。
4.2 喷砂(丸)除锈
4.2.1 喷砂作业应设置在单独密闭的厂房内,若在露天敞开喷砂,则应选择工厂空旷场地进行,并采取临时性围栏。
4.2.2 专用喷砂间的房住、墙壁和顶棚面应衬软性保护层,地面应设置防滑装置,房间内的照明度应满足喷砂作业的能见度要求,并符合TJ 34的要求。
4.2.3 喷砂(丸)房不宜兼作涂漆作业,如需要兼作涂漆作业,则防火、防爆及通风要求应符合涂漆工场的安全技术要求。
4.2.4 风压喷砂罐设计制造与使用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5 喷砂(丸)应选用耐磨压胶管,并应做到下列要求:
a.胶管要求足够的机械强度,一般不应小于其工作压力的3倍;
b.每次开工前必须对喷砂管进行检查,发现有老化和机械操作的胶管应及时予以更换;
c.在喷砂(丸)作业时,胶管应尽可能摆直,严禁激烈弯曲,工作完毕应将胶管松驰卷放,置于干燥场所;
d.冬季施工,若胶管内有水结冰,不得用火烤和灼热物体烫,应放在温暖场所自行解冻;
e.严禁将胶管放在尖锐金属部位上施拉或重物抗压。
4.2.6 喷砂胶管的连接必须采用外接可拆式接头,接头必须连接可靠,无泄漏且不影响胶管拉成直线。
4.2.7 喷枪的喷嘴宜采用高强度耐磨材料制成,外层可用铜或钢进行包覆,以免作业时喷嘴破裂伤人。
4.2.8 喷枪上应设有与舱(室)外保持联系的声光信号。
4.2.9 喷砂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系统,其含尘量应限制在500mg/m3以下,含尘气体经除尘器净化后排入大气,排出的净化气体其粉尘浓度应小于150mg/m3。
4.2.10 特涂喷砂应在满足安全和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加强机械通风除尘,最大限度的降低舱内的粉尘浓度。
4.2.11 在舱(室)内喷砂作业时,操作工人应佩带送风头盔。若用压缩空气时,必须经过减压、过滤、净化。减压后的气压力不得大于1.47×105Pa。
4.2.12 喷砂磨料必须是结全型的低矽砂或无矽砂,严禁使用石英砂。在喷砂前必须清理干净磨料中的尘埃及其它没积杂质。
4.2.13 参与喷砂作业的工人,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要进行身体检查,对不适合喷砂作业者,禁止参加喷砂工作。
4.2.14 作业前必须检查所有设备及工具的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待确认无问题时,方能进行喷砂工作。
4.2.15 露天喷砂作业,应划定作业区域,并用栏杆和围绳隔离,定期维修、保养,有专人管理,其他人员禁止随意乱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2.16 两人以上喷砂,必须确定领班人,由领班人统一发出号令才能进行喷砂作业。
4.2.17 多人作业,其喷砂方向必须保持一致,严禁相互对面喷砂。
4.2.18 多层脚手架上的喷砂作业,应由下而上进行,禁止两层以上同时喷砂。
4.2.19 喷嘴与工作面之间的喷射角应小于90°,宜在75°~80°之间。
4.2.20 作业人员应轮换施工,连续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h,特涂喷砂作业以1.5h为宜,轮换休息时间由舱外统一安排。
4.2.21 喷砂若发生故障,严禁带压检修,更不能将枪口随意朝人或窥视枪口,应关闭阀门,泄压后再检修。
4.2.22 喷砂时,舱(室)内禁止任何人进入舱内,必须进入时,应通知舱(室)内,待喷砂作业停止后方可入舱。
4.2.23 在舱(室)内喷砂作业,必须佩带送风式头盔或防尘口罩,高处作业应捆扎安全带。
4.2.24 喷砂作业结束后,要加强作业场所的整理整顿,及时清除废砂,禁止乱堆乱倒。
4.3 化学除锈
4.3.1 化学除锈要求
4.3.1.1 化学除锈作业场所应设置在单独的厂房内,建筑物宜采用耐腐蚀材料或采用防腐处理过的材料建造。地面防腐要求应符合TJ 37中第11条的规定。
4.3.1.2 作业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采用防潮型,并进行防腐处理。
4.3.1.3 对厂房所有的建筑构物、电气设备等措施,应定期进行防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4.3.1.4 酸洗槽之间距离净距离一般不小于0.8m,若槽长在8m以上,则应不小于1m。
4.3.1.5 去油槽和酸洗槽加热管的裸露部分,应加隔热保护层。
4.3.1.6 厂房内应设置有效的通风系统,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准超过TJ 36的规定值。
4.3.1.7 喷雾气体和废酸液必须经过处理,符合GBJ 4的要求方可排放。
4.3.2 化学除锈操作
4.3.2.1 待除锈工件若表面附有油脂,应先经脱脂处理后再放入槽内反应除锈,未经脱脂的工件严禁直接放入酸槽内,工件脱脂禁止使用汽油、苯及其它易燃液体。
4.3.2.2 酸液保管应设专人负责,各种酸液应与易燃物隔离贮存,并不能与碱类物质混杂存放。
4.3.2.3 配制酸液时,应先向槽内注水,然后缓慢将酸液注入槽内。
4.3.2.4 工件出入槽应有专用吊运工具,出入槽的速度不可太快,以不能将槽液溅起为宜。
4.3.2.5 处理完的工件,不可在场内乱堆乱放,应划定存放区域。
4.3.2.6 操作中必须穿戴规定个人防护用品,若酸液溅到眼中或皮肤上,要立即用清水冲洗并到医院处理。
4.4 抛丸除锈
4.4.1 钢材经过抛丸除锈,除去锈蚀物和氧化皮,并涂上底漆形成保护膜,使钢材在加工、装配阶段不产生锈蚀,以改善涂装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4.4.2 设备设施
4.4.2.1 抛丸机的结构,应设有防止铁丸向外飞溅的措施,以免在抛丸作业时弹丸飞出伤人。
4.4.2.2 抛丸机的叶轮叶片应采用高强度耐磨材料组成,叶片有异常的磨损就应该调换,更换叶片时应成对更换。
4.4.2.3 清扫室内应装有刮扫装置和清扫风机,经抛丸处理的钢板表面上的积丸和粉尘不应带至室外。
4.4.2.4 抛丸室、喷漆室要设置有效的通风和净化系统,车间及周围环境的粉尘和有机溶剂气体浓度,应符合TJ 36的规定。
4.4.2.5 钢材预处理流水线上的各种设备和设施,均应采取除噪措施,其噪声标准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4.4.2.6 烘房的安全方面应符合GB 6514要求。
4.4.2.7 抛丸机的技术和安全性能必须得到国家或主管机关的鉴定和认可。
4.4.3 抛丸作业
4.4.3.1 抛丸作业前应对流水线上的各种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各部件安全可靠方可进行作业。
4.4.3.2 抛丸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的安全技术学习和操作训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操纵抛丸设备。
4.4.3.3 抛丸机运转时应做到:
a.作业区两端应示出“抛丸作业禁止入内”的警告牌;
b. 若机器有异常声音和其它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修;
c. 机器运转时,不准开启检修门,以免钢丸飞出;
d. 薄板预处理时,应注意随时高速抛丸量,以防抛丸量过大而使钢板变形,导致卡死在流水线上。
4.4.3.4 停止抛丸作业后要及是清理流散的钢丸,清扫各部位积灰。
5 涂漆
5.1 涂料
5.1.1 涂料在施工前应检查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5.1.2 涂料的安全技术要求应按GB 6514中第7章规定执行。
5.1.3 对承造的外商船舶,若有特种涂料,其安全技术规定及卫生防护措施也应一起引进,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安全规程。
5.1.4 船舶涂料应积极采用低毒和元毒的涂料品种,取代毒性较为严重的品种。
5.2 涂漆作业
5.2.1 涂装作业区的安全要求
5.2.1.1 涂漆区相对应的上层、甲板前后左右的毗邻部位划定为涂漆禁火区,这一区域严禁各种火花溅入以及进行明火作业。
5.2.1.2 涂漆区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的规定,实现电气整体防爆。
5.2.1.3 涂漆区应按涂漆范围和用漆量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持有效状态。
5.2.1.4 涂漆区入口处及其他禁止明火的场所,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
5.2.1.5 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物应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并做到一天一清除,严禁乱抛。
5.2.1.6 船舶内进行喷漆时,其舱口上方严禁从事电、气焊作业,特涂作业舱口应用帆布或石棉布加以遮盖。
5.2.1.7 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得从事有可能引起机械火花和电火花的各种作业。
5.2.2 涂漆设备及工具
5.2.2.1 喷漆设备只准喷漆人员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乱动。
5.2.2.2 喷枪的喷嘴应保持畅通,其扣动扳机和安全闩性能应可靠,不准使用部件失效的喷枪。
5.2.2.3 连接喷枪的液流软管,必须是导电性能良好的软管,要保证喷枪通过软管连接接地。
5.2.2.4 软管使用前要检查基断裂、泄露、划破、膨胀和活接头的损坏情况,如存在上述任何一项情况,都要立即更换,严禁用胶带粘贴胶管。
5.2.2.5 喷漆操作时,不准使软管扭结,禁止用软管拖拉设备,软管的金属接头应采用包扎措施,以避免软管拖动与钢板摩擦产生火花。
5.2.3 喷涂作业
5.2.3.1 喷涂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不准工作。
5.2.3.2 喷漆作业前必须对所有的喷漆设备及工具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时方可工作。
5.2.3.3 喷漆作业场所的通风净化应符合GB 6415的要求。
5.2.3.4 作业中,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应设专人定时测定密闭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18%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5.2.3.5 舱内喷漆作业至少配备两人以上共同操作,若作业场所过于狭小,仅能容纳单人操作时,另外一人应负责监护。
5.2.3.6 高处喷漆作业应符合《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2.3.7 多支喷枪同时作业,必须拉开间距(5m左右),并按一定的、同一方向进行喷涂。
5.2.3.8 特涂作业,其喷涂设备及软管应设专人管理,若设备出现故障或有异常情况,首先通知舱内人员撤出舱外,并由维修人员检修。
5.2.3.9 无气喷漆的高压射流和渗漏,会导致严重伤害事故,作业时应做到:
a.任何时候不准将喷枪嘴对着别人及自身;
b.不得用手指触摸喷嘴,或窥视枪口;
c.清扫喷枪时,要切断泵驱动源,放掉压力,并使安全装置销往喷枪,才能进行清扫;
d.喷枪停止使用时,必须把安全闩销住。
5.2.3.10 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将喷枪撤出舱外,并继续进行通风,直至漆膜完全固化。
5.2.3.11 喷漆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工作场所进行清理,将剩余的涂料和溶剂及时送回仓库,不准随便乱放。
6 可燃气体检测
6.1 为防止爆炸事故,对密闭空间的喷漆作业及作业完后,必须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未经检测的舱(室),严禁从事任何工作。
6.2 测爆仪器必须是经国家级机构认可的仪器,国外进口的仪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并按证书校验合格的才能使用。
6.3 测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测爆安全技术训练,掌握测爆理论,熟练使用测爆仪器。
6.4 测爆人员所用各种仪器、手照灯要符合防爆要求。工作服必须选择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工作鞋应穿不带铁钉的防滑工作鞋。
6.5 舱(室)分段涂漆完毕,待油漆表面固化后,才能提出测爆申请。
6.6 可燃气体检测申请单,由涂漆施工单位填写,经主管建造师签证,检测人员方予受理。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待测部位;
b.涂料名称;
c.涂漆作业起至日期;
d.通风情况;
e.相邻舱(室)传热导情况;
f.拟申请进行的下道工序;
g.检测结果及处理意见。
6.7 测试前,必须检验测爆仪的可靠性。检验时,必须在新鲜空气中进行,待确认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方可开始检测。
6.8 测试时遵照下列要求:
a.提前1h停风机,不可在通风条件下检测;
b.必须有提交申请单的单位派员陪同,测定时至少两人在场;
c.必须在舱(室)口测得可燃气体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5%时才准入舱检测;
d.入舱前测爆仪开关必须打开;
e.在检测过程中,不准在现场拆测爆仪或更换电池。
6.9 测点按下列要求选择:
a. 按上、中、下顺序选择测点,严禁颠倒。下层至少取舱(室)四角四个测点。
b. 测点应取通风不良的死角、盲区和船体复杂构件易停留积聚可燃气体之处;
c.测试数值的确定,应取各测点中最大值为该舱的测定记录值。
6.10 测试标准值勤的确定:
a. 下道工序若进行热工作业,可燃气体浓度应控制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
b. 一般作业,可燃气体浓度应控制在爆炸下限的4%以下;
c. 分段移位,吊运作业可燃气体浓度不准超过爆炸下限的20%,且必须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
6.11 测试结束后,应在测爆申请单上签置意见,内容包括作业范围、时间注意事项,若不符合下道工序作业条件,应予以禁止。
6.12 测定允许作业的舱室,是指被测舱(室)当时的实测记录,若没在规定的作业时间作业,或与原测定的情况发生变化,原签署意见失效。
6.13 测试完毕后,必须将测爆仪中的可燃气体排放,指针校正零位。
7 电气设备照明
7.1 涂漆作业区的电气设备按5.2.1.2条规定执行。
7.2 照明灯具必须采用防爆灯,照明线路必须采用悬吊架设,避开作业空间。
7.3 临时照明灯除应符合6.2条规定外,还必须采用安全绝缘线或重型软皮线(胶皮线),线与线的连接必须安全、绝缘、可靠。
7.4 局部照明必须采用电源矿灯或手指式防爆照明灯。
8 静电防护
8.1 涂漆场所的喷漆泵、调漆搅拌机、风机及其他传动装置,应采用直接轴传动。
8.2 喷漆所用的液流软管必须是导电性能良好的胶管。
8.3 喷具、软管和喷漆泵的接头,均应可靠连接,保持其连续性以保证通过泵体接地。
8.4 各种喷漆设备必须可靠接地,保证静电顺利导走。
8.5 若工艺条件许可,可向喷漆的涂料中加入适量的抗静电添加剂。
8.6 喷漆工人在进行喷漆作业时,不准穿化纤工作服及带有铁钉的鞋。
8.7 作业时,应避免各物体间的相互摩擦、撞击、剥离,在喷漆场所不准脱衣服、帽子、手套和鞋等。
9 防护用品
9.1 根据涂装作业的特点,发给作业人员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其个体防护用品可参照下表
|
序号 |
品种 |
用途 |
备注 |
|
1 |
棉布工作服 |
防机械外伤和静电 |
喷砂、防锈、喷漆用 |
|
2 |
耐酸碱工作服 |
防低浓度酸碱液体腐蚀 |
化学除锈用 |
|
3 |
防静电服 |
消除人体静电 |
喷漆作业用 |
|
4 |
棉工作服 |
御寒 |
冬季施工用 |
|
5 |
救生衣 |
水上作业 |
船舶外壳涂装作业用 |
|
6 |
安全帽 |
适用于有高空作业坠落物危险作业场所 |
— |
|
7 |
帆布披肩帽 |
防金属、飞尘侵害 |
喷砂、二次除锈用 |
|
8 |
有机玻璃眼罩 |
粉尘作业场所 |
二次除锈 |
|
9 |
防尘口罩 |
防酸碱飞溅面部 |
喷砂及除锈 |
|
10 |
有要玻璃面罩 |
隔离砂尘 |
配制酸液用 |
|
11 |
送风头盔 |
低浓度有害气体场所,可根据毒性选择活性碳 |
喷砂作用 |
|
12 |
防毒口罩 |
封闭耳道,衰减噪声能量 |
涂漆作业用 |
|
13 |
护耳器 |
防机械外伤 |
二次除锈、喷砂用 |
|
14 |
布手套 |
防弱碱、低毒 |
— |
|
15 |
防酸碱乳胶手套 |
防接触地面酸碱性积液 |
化学除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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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酸碱靴 |
防高空坠落 |
化学除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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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全带 |
防有害物质对皮肤的刺激式伤害 |
2m以上登高作业时必须穿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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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护肤粉膏 |
防静电 |
喷漆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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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防静电鞋 |
防尘 |
除锈及喷砂用 |
|
20 |
滤膜防尘口罩 |
|
|
9.2 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务必安全卫生、质量可靠。
9.3 防静电服与防静电鞋必须配套使用,喷漆作业若无防静电服时,可穿纯棉工作服。
9.4 各种防护用具应该专人保管,使用前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认真检查,不符合标准的护具,一律不准使用。
10 高处作业
10.1 涂装高处作业系指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所进行的作业。
10.2 涂装高作业除执本规程外,还应遵照《高处作业安全标准》执行。
10.3 高处作业所需的脚手架搭讪要求,必须符合《高处作业安全标准》。
10.4 船舶外板喷漆用的移动式吊蓝,其各构件以及钢丝绳必须经过强度和刚度计算,并取得安技部门的认可。
10.5 喷漆用液压高空作业车应在每一节活动升顶杆上加装液压销,进入大舱喷漆时,其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
10.6 六级及六级以上的大风天气,严禁在船舷从事高空作业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