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美乐公司2001年3月8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亚美乐公司提出一审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4原告1998年10月26日至1999年12月27日共分7次从被告张玉辉购买189件油漆,计款132450元,但该事实与4原告在顺德市人民法院所作的证言内容根本不同。
其次,按照王子航、蔡俊岭及张玉辉的说法,早就发现亚美乐产品有质量问题,为何在1999年12月份还有交易?
此外,原告一次性购买数万元的产品,不可能在一两天用完,难道在发现问题后还要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在有关司法鉴定中已证明原告与张玉辉联手伪造证据,为什么对有关交易的“事实”还要认定?亚美乐公司对一审程序和适用法律也提出了疑问,并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记者在采访亚美乐公司何锡总经理时,他表示:深信法律是公正的,亚美乐公司决心讨要一个公正的结果。
日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电话通知本报说,他们正在对此案进行复审,一旦案件有新的发展将会尽快通报本报。
[本案后记]:
2002年2月6日,记者收到来自霸州人民法院的一封信函,内有“情况说明”一份,“(2001)霸法民初字第5号”判决书一份。现将“情况说明”部分全文登载如下:
关于马建国、王子航、李彬、蔡俊岭诉张玉辉、广东顺德市均安镇亚美乐公司案
上诉情况的说明:马建国等诉亚美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我院于2001年1月份做出判决,在判决书的尾部写明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霸州市法院立案庭在2001年3月27日收到中院调查卷函,收到函后,业务庭于四月份与亚美乐通电话让交上诉费,对方称上诉费交中院了。我院立案庭和中院电话联系,中院经查没有交,五月份我院立案庭去中院查,也未查到,后又和亚美乐公司通电话,对方称上诉费汇至中院,我院立案庭又去中院查对,结果卷是立案庭的内勤调查的卷,经查款确已汇至中院,同时在中院带回上诉状交给了办案人简广波,后把上诉状分别送达给被上诉人和案件有关当事人,卷和送达回证于2001年11月26日上交廊坊中院。
要说明的问题是: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不存在私情或故意刁难外地当事人的问题,且办理此案人员与双方当事人无任何关系。
[相关链接]学界声音:
1.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常务理事、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教授:经济学是一门讲辩证法的学科。每件事物都有两面性。拿经济学来讲,这两面就是生产者一面和消费者一面。或者说供应方和需求方。对生产者有利的事可能会损害消费者。地方保护主义就是犯了片面性的毛病,只从供应一面出发,结果损害了需求一面;或者只从一个地区的利益出发损害了另一个地区的利益。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教授:很多地方执法机关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己任”,受地方利益驱动,不按法律和原则办事,放任管理,消极执法,甚至袒护违法行为。凡是对本地方经济或者执法机关有利的,无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包庇违法、纵容违法,重罪轻罚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导致许多领域的违法行为在个别地方呈蔓延趋势,违法行为人重复违法、持续违法、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相当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