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镀行业公约》
一、总则
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维护电镀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提高行业声誉,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特制定北京电镀行业公约(以下简称行约)。
第二条 制定本行约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注重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北京电镀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行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及从事电镀生产的非会员单位。
二、行业道德纪律
第四条 提倡文明生产,优质服务。
第五条 提倡讲信誉、守合同,争做“守信企业”。
第六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应互通信息,互相协作,共同探讨,友好协商,求大同存小异,有利于行业团结和良性发展。
第七条 提倡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全员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三、行业经营自律
第八条 所有从事电镀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和正当竞争原则,自觉维护电镀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 所有从事电镀生产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科学性、有效性的原则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各自制定的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条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严格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所有电镀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产品标准或合同组织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出厂。
第十一条 坚决反对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反对恶意抬价或压价和损害行业长远利益的行为;
2.禁止以次充好,坚持优质优价。对于违反合同,被客户举报生产劣质产品者,经查证核实后,在业内通报批评直至在业内媒体上公布;
3.反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4.禁止做虚假广告。
第十二条 各电镀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采用节约资源、减少产生废物的先进工艺和设备,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的各项法规条例,建立与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处理液体和固体危险废物,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均应加强有效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产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和社会公害。
第十四条 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不断开发新产品,争创名牌产品,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不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
四、行约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行约,北京电镀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行约督促实施。
第十六条 行业内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行约产生纠纷,可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行约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北京电镀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行约日常管理工作由北京电镀协会秘书处负责,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申诉的调解,提供咨询服务。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行约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均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行约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与检查和解释权属北京电镀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行约经北京电镀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